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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相关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27 21:26
  "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一种进步,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但是其存在毕竟会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追求完美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有其积极的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1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 《婚姻法》里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及处理方式, 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此外, 《婚姻法》也规定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
(二) 只要婚姻协议在制定的时候, 双方是自愿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约定的赔偿数额合理且有可行性, 并且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 此协议就是有效的, 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就更应该去保护它。
    (一) 这样的约定是亲情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 双方都没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故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二)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非法律价值取向, 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而非“必须忠实”。
    (三) 《宪法》规定:
    (四) 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 而是一种损害赔偿, 其不能约定, 只能依法据实计算。
    (五) 侵权损害是不能通过契约合同来约定, 以及个人隐私权益是高于忠诚原则的理由, 他们不认为忠诚协议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编号:316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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