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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28 01:46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单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忽视了物权和债权关系的内在联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具有法理依据,符合冲突正义的要求,但意思自治原则只是物之所在地法的补充,应当对相关条文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2013,(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涉外动产物权关系
    1.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的类型
    2.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与其他涉外民事关系的比较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法理依据及缺陷
三、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和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J]. 宋晓.  环球法律评论. 2012(01)
[2]论国际物权关系的适当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之理析[J]. 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01)



本文编号:316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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