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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从现实到设想转向现实到现实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9 00:24
  实践中的法律推理必须注意到形式逻辑运用于法律适用的局限性,由于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识习惯的差异性,法官难以在一次推理中以两个前提为基础做出终极性推理并依此得出裁判结论,通常要对推理的过程和结论进行反复检验,以确定其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法律作为一个开放体系,在过分注重形式理性层面的时候,会弱化对实践理性的兼顾,使得法律推理在法律规范的理解上缺乏应有的深度,尤其是复杂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则的多重选择性及结论的非唯一性上,都决定了法官需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转,必须通过反复适用法律推理才能获得妥当的裁判结论。 

【文章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 2015,31(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规范的主客体约束与设别
二、法律事实的多样性与经典性涵摄模式
三、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间的评价、权衡与对接
四、法律推理从单一锁链向环状锁链的转向



本文编号:319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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