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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21 06:31
  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立法,先后呈现了不同阶段与时期的变化与发展。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同的法有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的实施,再次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交叉适用纳入公众视线。在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涉及不动产登记业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仍应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判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 2010,27(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评析
二、《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三、《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J]. 刘守君.  中国房地产. 2010(08)



本文编号:319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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