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1 16:01
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0,(1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
(一) 犯罪主体
(二) 本罪的主观方面
(三) 本罪的客观方面
(四) 本罪的客体
二、“李庄案”中的法律适用
(一) 对被告人供述的影响是否构成本罪
1. 毁灭、伪造证据的内涵:
2.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 本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1. 从本罪的逻辑论证上看, 辩护人从《刑法》第306条第二款规定倒推第一条的逻辑论证不当。
2. 从本罪的客体上看, 本罪侵犯的不仅仅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 更重要的是对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严重破坏。
三、对《刑法》306款的立法价值及其完善建议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24843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0,(1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
(一) 犯罪主体
(二) 本罪的主观方面
(三) 本罪的客观方面
(四) 本罪的客体
二、“李庄案”中的法律适用
(一) 对被告人供述的影响是否构成本罪
1. 毁灭、伪造证据的内涵:
2.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 本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1. 从本罪的逻辑论证上看, 辩护人从《刑法》第306条第二款规定倒推第一条的逻辑论证不当。
2. 从本罪的客体上看, 本罪侵犯的不仅仅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 更重要的是对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严重破坏。
三、对《刑法》306款的立法价值及其完善建议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2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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