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1 16:01
  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0,(1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
    (一) 犯罪主体
    (二) 本罪的主观方面
    (三) 本罪的客观方面
    (四) 本罪的客体
二、“李庄案”中的法律适用
    (一) 对被告人供述的影响是否构成本罪
        1. 毁灭、伪造证据的内涵:
        2.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二) 本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1. 从本罪的逻辑论证上看, 辩护人从《刑法》第306条第二款规定倒推第一条的逻辑论证不当。
        2. 从本罪的客体上看, 本罪侵犯的不仅仅是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 更重要的是对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严重破坏。
三、对《刑法》306款的立法价值及其完善建议
四、结语



本文编号:322484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22484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94f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