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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性涉外民事关系与反致制度可适用性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的质疑

发布时间:2021-06-22 12:19
  中国新国际私法的立法不应该全面否定反致尤其是狭义反致的适用。在特定身份性涉外民事领域适当采用狭义反致不会影响国家的司法主权和法律实施的完整性,更不会缩小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判决的一致性。适度采用反致制度能够更加公正和谐地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文章来源】:红河学院学报. 2014,12(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对特定身份性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的界定
二对反致范围的限定
三对长期以来有关反致制度可适用性论争焦点的评析
四结语:我国立法应适度采用反致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反致制度的存在合理性[J]. 杜纤茹.  法制与社会. 2010(04)
[2]浅论反致制度的不合理性[J]. 李玫馨.  法制与社会. 2009(02)
[3]从反致制度的本质看我国关于反致制度的取舍[J]. 金彭年,汪江连.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02)
[4]论澳门国际私法的反致[J]. 黄进,郭华成.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04)
[5]论澳门国际私法的反致[J]. 黄进,郭华成.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04)



本文编号:324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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