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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探析

发布时间:2021-06-23 12:31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事故时,劳动者能否兼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兼得与择一选择两种观点,且至今仍未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意见。又因《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20日被修订,加之《社会保险法》的施行,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笔者认为,应予以立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事故时不能兼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5,(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后工伤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我国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的规定
    (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所产生的争议
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竞合时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研究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情况
四、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不应兼得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J]. 吕琳.  法商研究. 2003(03)



本文编号:324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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