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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公司诉裕星公司海运合同纠纷案 ——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7-02 19:28
  当涉外海上货物运输的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及其如何适用是目前国际私法理论和司法审判实践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三木公司诉裕星公司海运合同纠纷案的分析,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海商法》中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以及《海商法》四十四条的适用范围、《海商法》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上产生的矛盾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再出现类似的问题时寻求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理论支撑。第一部分对案情进行介绍。原告即托运人,被告即承运人,因被告代理商没有凭借正本提单放货,致使原告手持正本提单却既没有货也没收到货款产生争议。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还是日本法,如果适用日本法,被告不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反之,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部分分析该领域的两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并使自己的这一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该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并使自己的这一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作为一种补充原则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被认为更加柔和...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介绍
    (一) 基本案情
    (二) 本案争议焦点
二、从本案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两大原则
    (一) 从本案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 从本案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从本案看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法律选择条款
    (一) 从本案看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相关概念辨析
    (二) 从本案看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的表现形式
    (三) 从本案看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的限制
四、本案对完善我国海商法相关法律的启示
    (一) 意思自治下提单效力的完善——《海商法》第四十四条的修改……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完善——特征性履行原则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J]. 胡正良,孙思琪.  国际法研究. 2017(04)
[2]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 范雪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3]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探微[J]. 秦瑞亭.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03)
[4]论提单中载入首要条款的必要性[J]. 董水清.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02)
[5]我国海商法对提单运输关系强制适用问题研究——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法律适用情况实证分析为视角[J]. 王彦斌.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6]中国《海商法》有关海运提单强制适用问题研究[J]. 苏同江.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7(00)
[7]浅析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J]. 邓达奇.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7(S2)
[8]提单法律选择条款探讨[J]. 杨荣波.  对外经贸实务. 2005(09)
[9]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J]. 翁杰,刘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2)
[10]私法自治的变迁与民法中“人”的深化[J]. 徐涤宇,潘泊.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06)



本文编号:326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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