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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7-06 10:01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开始正式实施。对司法实务而言,交强险制度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由法律关系相对单一、法律适用相对简单的案件转化为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互交错、法律适用难度较大新类型、疑难案件。本文从一则交通事故案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及侵权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提出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的观点,并对侵权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分五种情形分别进行分析。希为法院更为公正高效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2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一、案例、问题及意义
    (一) 案由
    (二) 案情
    (三) 本案主要争议的法律问题
二、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
    (一) 学界主要观点
    (二) 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 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 数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三) 交通事故中各侵权人内部之间的责任分担
    (四) 机动车一方已向受害人赔偿的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保险公司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相应抵扣
    (五)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四、若干特殊问题
    (一) 关于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J]. 汪炜.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6)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J]. 张新宝.  法学论坛. 2006(02)



本文编号:326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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