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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精神

发布时间:2021-07-14 22:3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部分条款载有"最密切联系"字样,明示贯彻最密切联系精神,而且还有些条款以默示体现了最密切联系精神。但是其所表达的最密切联系精神仍是残缺的。对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扩充最密切联系的适用范围,还可以通过个案形式,适度拓展最密切联系的空间,适当的时候也可以修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 

【文章来源】: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5,31(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最密切联系精神的明示表达
    (一) 法律地位:多层次
        1. 作为辅助原则。
        2. 构成系属公式。
        3. 构成普通系属。
    (二) 适用范围:多领域
二、最密切联系精神的默示体现
    (一) 历史角度分析
    (二) 比较法角度分析
    (三) 具体连结点分析
三、最密切联系精神之残缺
    (一) 点、线未能成面
    (二) 对最密切联系精神的贯彻不彻底
四、最密切联系精神之充实
    (一) 修改《法律适用法》, 进一步提高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
    (二) 通过司法解释, 适度充实最密切联系精神
    (三) 通过个案法律适用, 实践最密切联系精神



本文编号:328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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