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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奏谳书》看汉初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7-22 20:20
  通过结合《奏谳书》中十六个汉初的案例,可以分析出汉初官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口供和各项证据作出的认定。而官吏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主要还是以主观观念,即"五听"为手段,并且遵循的传统价值观念为标准。在法律适用方面,大部分的案例直接援用当成文法律,如《张家山二年律令》的相关条文作为断案依据。还有一部分采用了比附的方法,比照成文法律来酌情适用,表现出汉初司法官员对法律适用的娴熟,在没有能完全适用的成文法来规范时,能够根据犯罪的共同特征自觉比附类似成文法以达到适用。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26(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奏谳书》中的司法案例
    (一) 《奏谳书》案例的类型
    (二) 奏谳文书的格式
二、《奏谳书》的事实认定
    (一) 证据规则及事实认定
        1. 口供。
        2. 证人证言。
        3. 书证和物证。
    (二) 事实判断
三、《奏谳书》的法律适用
    (一) 直接适用法律
    (二) 比附适用
四、《奏谳书》的功能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比、类和比类——中国古代司法思维形式研究[J]. 胡兴东.  北方法学. 2011(06)
[2]“毋忧案是桩冤案”辨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之二[J]. 赵科学.  江汉考古. 2007(03)

博士论文
[1]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学理诠释[D]. 管伟.山东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29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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