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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交通肇事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01 20:55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交通肇事犯罪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也日益突出。交通肇事罪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研究的热点、难点。本文主要是针对交通肇事罪在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规定的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论述,分析交通肇事罪在理论及实践中的争议所在,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除导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予以探讨,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争议问题:1、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根据刑法和相关的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交通运输情况,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2、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等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上述人员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时,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作者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在法理和具体案件...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
    (一)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
    (二)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三) 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1、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主体问题
        2、行人、乘车人的主体问题
        3、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的主体问题
二、对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的评析
    (一)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客观要件的规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修改
    (三)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定罪的影响
    (四) 赔偿能力与刑事责任的问题
三、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一) 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
    (二)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含义及条件
    (三)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类
        1、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逃逸”和作为定罪要件的逃逸
        2、普通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
        3、单纯的“逃逸”(现场逃逸)和移置后的“逃逸”(非现场逃逸)
    (四) “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五) 指使他人“逃逸”的单位主管等人员的定性问题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兼析有关交通肇事司法解释[J]. 余云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4(01)
[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对一项司法解释的质疑[J]. 杨忠民.  法学研究. 2002(04)
[3]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 侯国云.  法学. 2002(07)
[4]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J]. 林亚刚.  法学家. 2001(03)
[5]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兼论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J]. 于改之.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05)
[6]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 林亚刚.  法学评论. 1999(03)
[7]浅析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J]. 黄祥青.  政治与法律. 1998(04)



本文编号:331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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