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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发布时间:2021-08-04 11:29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突破了物之所在地法的物权法律适用一般原则,体现了对私权的充分尊重,从比较法而言站在了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前端。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引入是否弱化了物权法定原则,减损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的对世属性引起了学界的巨大争议。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有其合理性,但必须给予合理的限制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文章来源】:现代商业. 2015,(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动产物权冲突法的历史演变
三、动产物权冲突法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正当性分析
    (一)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冲突
    (二)对物权公示原则减损
    (三)对物权对世性的弱化
四、动产物权冲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一)将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在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J]. 杜涛.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05)
[2]当代物权冲突法之新发展[J]. 周后春.  河北法学. 2012(05)
[3]论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J]. 俞渊.  福建法学. 2012(01)
[4]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J]. 徐崇利.  政治与法律. 2007(02)
[5]论物权法律适用的分割制[J]. 屈广清,周后春.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6]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J]. 吕岩峰.  法学评论. 1997(06)



本文编号:33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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