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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分析——以法律漏洞的填补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08 02:41
  为了间接体现原权利人对权利外观形成的可归责性要件,应当将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之无权处分界定为行为人在完全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限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冒名处分行为是以他人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不属于该条之无权处分,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冒名处分属于一个公开的法律漏洞,应在综合考量第三人之善意、被冒名者之可归责性以及风险分配因素的前提下,区分如下三种情况,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如果第三人恶意,则无需考虑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直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确认冒名处分合同在冒名者与第三人之间生效,被冒名者可以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之规定,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异议登记,重新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果第三人善意且被冒名者具有可归责性,则可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者表见代理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且被冒名者不具有可归责性,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风险分配原则取代对双方主观方面的衡量,由司法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被冒名者和第三人哪一方可以规避风险,哪一方规避风险成本最低。如果被冒名者可以规避风险或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规避风险,则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者表见代理制度;反之,则类推适用无...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8,(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冒名处分”行为不属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之“无权处分”
    (一) 无权处分内涵
        1. 文义解释视角下的无权处分内涵
        2. 目的解释视角下“无权处分”的内涵
    (二) 冒名处分行为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区别
        1. 冒名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
        2. 冒名处分与代理的区别
三、法律漏洞填补视角下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 第三人恶意
    (二) 第三人善意且被冒名者 (原权利人) 具有可归责性
    (三) 第三人善意且被冒名者不具有可归责性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再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适用——类推适用的视角[J]. 石一峰.  现代法学. 2017(03)
[2]权利外观责任的司法实现——以善意取得为视角[J]. 刘晓华.  法学论坛. 2013(04)
[3]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兼与王利明教授、傅鼎生教授商榷[J]. 郭明龙.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5)
[4]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J]. 傅鼎生.  法学. 2011(12)
[5]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J]. 叶金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5)
[6]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J]. 吴国喆.  法学研究. 2005(04)
[7]论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J]. 吴光荣.  中外法学. 2005(03)
[8]论无权处分[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01(03)



本文编号:332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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