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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若干司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8 23:25
  司法机关在判断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应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作形式判断外,还必须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同时,应当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入刑标准,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醉驾入刑后,本罪的侦查职能实际将由惯于在效率原则指导下执法的交通警察履行。为确保醉驾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制定专门的查处醉驾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基于对醉驾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应制定专门的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减缓案件积压产生的办案压力。对可以预见的影响醉驾案件查办的行为,应周密部署、做好应对或由立法、司法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否则可能被醉驾犯罪嫌疑人钻漏洞,影响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重视发挥不起诉、定罪免刑和缓刑的积极作用,正确把握和适用量刑幅度,适当降低量刑基数,为可能出现的酌定、法定从重情节留下空间,减少因同案不同判或不同案情相同处理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
    (一) 醉驾就是犯罪
    (二) 醉驾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 观点评析
二、查处醉驾需解决的程序问题
    (一) 正视行政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原则”冲突
    (二)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应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三) 对特定行为的处理程序问题
三、对醉驾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一) 重视发挥不起诉、定罪免刑和缓刑的积极作用
    (二) 正确把握和适用量刑幅度
    (三) 酒驾后逃跑的如何应对和处理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二)[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11(07)
[2]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 张生旭.  辽宁警专学报. 2008(01)
[3]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基本理念及基本原则[J]. 柯葛壮,魏韧思.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7(01)
[4]析行政执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J]. 王连昌,王学辉.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1)
[5]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J]. 樊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1)



本文编号:333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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