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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以天津市D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1-08-10 03:11
  《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较为简约,且两高尚未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致使现阶段基层司法机关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较为恣意,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为防止妨害公务罪成为司法机关打击执法对象的"万能法宝",由此有必要对妨害公务的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尤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行为在适用中仍存在很多争议,更需要进一步理清以统一认识。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我院2014年以来办理的妨害公务罪案件及其他地区的典型案例,探析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对策,冀期对今后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7,(2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
        1. 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本文研究对象为天津市D区, 该区
        2. 涉案执法人员较为单一, 《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列
        3. 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比例较高。
        4. 缓刑适用率较高。
    (二) 出现上述特点的原因
        1. 公安机关执法查处力度较大, 客观上使得案件数量增多,
        2. 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刑罚。刑法未规定妨害公务案件具
        3. 公诉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存在重追诉、轻监督的倾向。
二、妨害公务犯罪办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 对公务行为合法性分析是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前提
    (二) 对妨害公务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三) 被伤害公务人员谅解不能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四) 从期待可能性角度完善对妨害公务人员的处理
三、对策和建议
    (一) 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 避免机械执法、随意执法
    (二) 规范自由裁量权运用, 加强审判监督力度
    (三)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本文编号:3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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