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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6 14:44
  确立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因其多义而得以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艺术性地宽松解释,从而拓展我国公益保障的空间。宽松解释该条以扩展受案的范围和适格原告的范围,以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这在当前的我国可欲且应当。在剖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后,认为后《民事诉讼法》时代的司法者在该领域似乎反倒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自我设限,失去了前《民事诉讼法》时代勇于探索的激情。因此,建议对该条进行宽松解释,实现立法和司法的巧妙配合,以求"如法所能"。 

【文章来源】:价值工程. 2014,33(07)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 别涛.  法学评论. 2013(01)
[2]中国公益诉讼:概念、理念与发展展望[J]. 李雄,刘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3)
[3]风险时代的秩序重建与法治信念——以“能动司法”为对象的讨论[J]. 吴英姿.  法学论坛. 2011(01)
[4]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名义“较真”[J]. 胡士球.  法律与生活. 2009(19)
[5]法律解释的艺术——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J]. 陈金钊.  法商研究. 2009(05)



本文编号:336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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