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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还是为他人?——无因管理规则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9-04 10:08
  无因管理,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物。具体而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民法总则》第121条系无因管理之规范,该项规范继承了《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未作明显的变动。这一制度在法律维护"干涉他人事务为违法"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肯定了人类的互助精神和社会互助的道德准则,旨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文章来源】:中国高新区. 2018,(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管理他人事务是否须符合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
2 无因管理之成立是否以本人实际受益为要件
3 管理事务的承担不符合本人之意思的效果
    3.1 不合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成立不当的无因管理
    3.2 不当的无因管理之效果
    3.3 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 可在他人受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本文编号:338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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