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外观主义在商事裁判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9-05 15:54
  外观主义作为裁判规则直接适用在商事裁判中的理由在于其具备规范的法律结构,具有裁判权源属性。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外观主义应仅适用于商事组织外部关系。从外观主义的规范目的出发,适用外观主义的第三人的范围应限定为交易第三人;在具有辗转流通性和文义性的票据关系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不限于外观事实的直接当事人,还包括具备善意信赖要件的后手。在第三人注意义务的裁量中,应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形及相对人身份。此外,本人与因在商事领域呈现相对弱化的趋势。 

【文章来源】: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3,3(06)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范围探讨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文对照[J]. 张勇健.  法律适用. 2011(08)
[2]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J]. 程啸.  中外法学. 2010(04)
[3]权利外观原则及其类型研究[J]. 丁晓春.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4]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J]. 叶林,石旭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5]票据表见代理适用及类推适用的边界[J]. 董惠江.  中国法学. 2007(05)



本文编号:338564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38564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ad0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