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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版权交易风险的基本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08 17:28
  近年来,数字技术的普及与升级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数字版权应运而生。而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充分应对数字技术交易风险,该风险体现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一权多卖"、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和数字版权权利扩张引起的冲突等,贯穿于制度、管理和技术三个层面。这些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律风险囿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与数字技术的超前性之间的冲突,最终会影响版权人、交易相对人和公众的利益。研究发现,数字技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参与财产,具有利益平衡的功能,法律规范设计者应当深刻把握技术的本质属性后再进行规则的制定。对此,建议我国现代版权法律制度的改革坚守利益平衡原则,细化我国数字版权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明确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构建合格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等,既要加强交易各方权利保护,同时应当合理激励互联网产业的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18,(0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数字版权交易制度层面的突出法律风险:立法滞后、一权多卖和作品认定难
    (一) 立法滞后, 侵权成本过低
    (二) “一权多卖”导致版权归属模糊
    (三) 新技术环境下数字作品难以定性
二、数字版权交易管理层面的基本法律风险:机制滞后和信息滥用
    (一) 传统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机制滞后
    (二) 互联网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信息潜在滥用
三、数字版权交易技术层面的主要法律风险: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难和数字版权潜存无序扩张趋势
    (一) 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
    (二) DRM技术标准产生的风险———以数字音乐“独家版权授权”争端为例
    (三) 数字技术环境下版权的过度扩张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
四、对我国数字版权交易风险防控法律适用的几点建议
    (一) 作为前提, 以利益平衡为基本指导原则
    (二) 细化我国数字版权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 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四) 明确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五) 构建合格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
五、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2]垄断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基础与监督完善[J]. 李陶.  知识产权. 2016(06)
[3]数字技术与版权制度的未来[J]. 熊文聪.  东方法学. 2010(01)
[4]数字版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模型的建构[J]. 谢惠加.  科技与法律. 2006(03)

博士论文
[1]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著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D]. 姜福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硕士论文
[1]我国数字出版法律问题研究[D]. 谢国敏.中国政法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3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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