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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23 04:04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生产、销售民间偏方"、"生产、销售保健品"、"销售假冒中药材"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性,应结合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在犯罪形态上,生产假药罪以制成成品得以出厂销售为既遂,销售假药罪以进入交易环节为既遂。在刑罚裁量上,应贯彻从严刑事政策精神,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文章来源】: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25(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认定
    (一) 生产、销售“民间偏方”的行为定性
    (二) 生产、销售“保健品”的行为定性
    (三) 提供不合格药品原料的行为定性
    (四) 销售假冒中药材的行为定性
    (五) 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的行为定性
    (六) 名人代言危害药品安全的产品的行为定性
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
    (一)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相关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
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裁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倪海清案看我国的生产、销售假药罪[J]. 李文涛.  探求. 2013(04)



本文编号:34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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