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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2 21:35
  目的:为修订《药品管理法》中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有关的规定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涉及到的相关法理知识以及《药品管理法》其他相关条款的分析,结合立法宗旨、立法本意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行为进行解析。结果与结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存在严重立法瑕疵,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而没有禁止医疗机构"使用",尽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做了补救,但还需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在下一轮修订中予以完善。 

【文章来源】:中国药房. 2010,21(17)北大核心CSCD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关于禁止性规范
2 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行为的定性
3 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行为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药品管理法》与人权保护[J]. 徐蓉,邵蓉.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本文编号:343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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