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冲突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5 04:54
<正>【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涉及该企业的普通民事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后者相对于前者属于特别规定,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意味着破产程序终结,不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2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破产企业涉建设工程案件管辖问题的法律规范冲突
二、管辖冲突的法律规范适用选择规则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从属于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关系
三、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破产企业的诉讼地位对管辖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案件中两家企业均破产对管辖的影响
四、重整对建设工程案件管辖的影响
本文编号:3437459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2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破产企业涉建设工程案件管辖问题的法律规范冲突
二、管辖冲突的法律规范适用选择规则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位阶从属于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关系
三、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破产企业的诉讼地位对管辖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案件中两家企业均破产对管辖的影响
四、重整对建设工程案件管辖的影响
本文编号:343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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