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法理基
发布时间:2021-10-15 13:23
"公法禁忌"使国际竞争关系被冲突法拒之门外,有欠妥当;应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构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竞争法私人执行中的国际竞争关系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应受冲突法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对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适用加以明确规定,以完善其体系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司法实践之需要。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5,(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障碍
二、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之重构
三、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路径选择
四、对相关国际立法经验之考察
五、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基本构想
本文编号:3438062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5,(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障碍
二、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之重构
三、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路径选择
四、对相关国际立法经验之考察
五、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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