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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发布时间:2021-10-17 00:48
  医疗损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中最为重要的实体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重要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对紧急救治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并确定了相关责任承担规则;医师外出会诊导致患者损害应当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医疗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所受损害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紧急救治导致患者损害情形的责任承担
    (一) 关于紧急情况的界定
    (二) 关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
    (三) 关于紧急救助情形下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关于医师外出会诊导致患者损害情形的责任承担
    (一) 会诊责任承担规则的法理依据
    (二) 会诊责任承担规则的具体适用
        1. 关于邀请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2.《解释》第20条规定并非包涵全部与会诊有关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 关于患者个人邀请医务人员诊疗的法律适用。
三、医疗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形态
    (三)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及责任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医师外出会诊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J]. 柳芃.  医学与哲学(A). 2015(08)
[2]论我国危急救治制度之合理构建——兼析《侵权责任法》第56条[J]. 胡雪梅.  社会科学. 2013(01)
[3]会诊纠纷中共同过错责任的承担[J]. 王静.  人民司法. 2011(24)
[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J]. 梁慧星.  法商研究. 2010(06)



本文编号:34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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