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专利先用权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21-10-17 16:42
  专利先用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其性质上虽非抗辩权,但却可以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对专利先用权的"原有范围",建议限定在原有的产业领域,实施人数量不得增加,不得把享有先用权的技术进行抵押、入股和投资,不得参照专利从属权利要求改进先用技术,但是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并不仅限于原有的实施方式,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改进自己的技术。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11,(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专利先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
    (一) 民法公平原则在专利法中的贯彻落实
    (二) 维持正常投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三) 有利于贯彻彰显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二、专利先用权的内容及性质概说
    (一) 先用权的内容
    (二) 先用权的性质
        1. 先用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
        2. 先用权不是抗辩权
三、先用权的具体适用
    (一) 先用权人制造或者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以前
    (二) 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
    (三) 先用权的实施仅限于原有范围
    (四) 先用权人的实施的地域限制
    (五) 先用权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四、先用权限制中“原有范围”的界定
    (一) 当前国内外对“原有范围”界定问题概说
    (二) 不宜对“原有范围”的界定标准进行量化
    (三) 对“原有范围”的合理界定
        1. 实施范围应限定在原有的产业领域
        2. 实施人的数量不得增加
        3. 先用权人不得把享有先用权的技术进行抵押、入股和投资
        4. 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并不仅限于原有的实施方式
        5. 先用权人可以改进自己的技术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专利侵权中先用权抗辩问题研究[J]. 韦晓云.  电子知识产权. 2005(02)
[2]试析“先用权”及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J]. 冯晓青.  发明与革新. 1997(06)



本文编号:344208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44208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93c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