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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之适用为例

发布时间:2021-10-21 05:22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按其约定的内容不同,可将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关于采取哪种财产制所达成的合意。而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则是指除财产制约定外,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就其他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租赁、赠与等达成的合意。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不能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定,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中的"夫妻赠与"为例,展开论述。 

【文章来源】: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
    (一) 案例
    (二) 争议焦点与各方看法
        1. 认为该约定性质属于夫妻财产制约定, 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
        2. 认为该约定性质是赠与合同, 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六条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
    (一) 夫妻财产制约定
    (二) 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夫妻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转移及其与赠与的区别[J]. 袁志强.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05)
[2]也谈夫妻财产契约[J]. 吉松祥.  中国公证. 2012(09)

硕士论文
[1]论夫妻间之不动产赠与[D]. 麻梦琳.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44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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