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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时传播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21 09:54
  <正>随着流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实时、同步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已成为网络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此类纠纷案件也已出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类案件还存在不同的做法和争议,有必要加以探讨。一、什么是网络实时传播行为本文讨论的网络实时传播行为1,是指网站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电磁波及类似电磁波的无线节目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同时向公众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4,(1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什么是网络实时传播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实时传播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
    (一)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 侵犯广播权。
    (三) 侵犯其他权利。
三、立法缺陷是导致上述不同处理方式的根本原因
四、适用“其他权利”是较为稳妥的司法选择
    (一) 广播权所控制的行为不包括数字环境下的非交互式传播。
    (二) 从现有的解释资料来看, 也无法将网络实时传播归属于广播权中的“有线传播”或者“无线转播”。
    (三) 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也无法将广播权适用于网络实时传播行为。
    (四) 从立法趋势来看, 也可以说明广播权无法适用于网络实时传播行为。
    (五) 适用广播权会造成在一些作品保护上的矛盾。
    (六) 适用广播权会造成本来清晰的概念模糊化, 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
    (七) 认为适用“其他权利”会破坏著作权权利法定原则的理由不成立。
    (八) 适用“其他权利”规范网络实时传播行为符合该兜底条款的立法目的。



本文编号:344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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