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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22 22:13
  构成善意取得之无权处分,专指处分行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一物数卖场合,特殊动产无权处分的认定应以前手交易完成交付为时间节点。特殊动产受让人对登记和占有不一致的状况应负合理调查义务,否则应认定有重大过失。在占有和登记表彰的权利状态一致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完成标志,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观念交付形态。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2017,(07)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无权处分
二、关于善意
三、关于取得之完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 郭志京.  比较法研究. 2014(03)
[2]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J]. 崔建远.  法学家. 2010(05)
[3]登记物与非登记物之区分的法律意义[J]. 叶金强.  现代法学. 2010(04)
[4]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条款的解释与完善[J]. 杨代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1)
[5]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J]. 李伟文.  法学评论. 2000(01)



本文编号:345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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