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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理解和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23 01:25
  对农业执法而言,审定制度指向的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及转基因植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是法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应当审定的是推广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处于科研、育种阶段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属于应当审定的范畴;品种审定是特定区域的审定,不在审定通过的区域属于未经审定;只有经过审定的种子才可以推广,推广是品种审定后的行为,认定销售行为违法在于该销售行为是否与推广行为具有等价性,即购种者是否将种子用于种植目的(科研、品种试验、再交易)。 

【文章来源】:中国种业. 2018,(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当前有关品种审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不在适宜区域的种子
    1.2 示范用种
    1.3 特殊类型品种
2 对《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理解思路
    2.1 品种审定的对象
    2.2 对应当审定的理解
    2.3 未经审定的含义
    2.4 对推广的理解
    2.5对销售的理解
3《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品种审定角度看销售不在适宜种植区域种子行为定性处罚[J]. 张立根,冯猛,刘瑞江.  中国种业. 2018(06)
[2]销售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农作物种子的法律后果分析[J]. 冯猛.  中国种业. 2017(04)



本文编号:345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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