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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制度在我国涉外法律适用中的展开

发布时间:2021-10-23 21:50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法律规避制度作为了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应把握其具有"恢复法律适用秩序"与"遏制不正当利益"的两项功能,以区别于国际强制性规范制度。法官认定法律规避,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予以把握。 

【文章来源】: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4,(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规避制度在历史发展中功能取向的改变
    (一) 法律规避产生初期的功能取向
    (二) 法律规避制度在历史发展中功能取向的改变
二、法律规避的认定要件
    (一) 五要件说。
    (二) 三要件说。
    (三) 四要件说。
    (四) 六要件说。
三、关于国际强制性规范与法律规避的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J]. 肖永平,龙威狄.  中国社会科学. 2012(10)
[2]法律规避制度可否缺位于中国冲突法?——从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关系的角度分析[J]. 徐崇利.  清华法学. 2011(06)
[3]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J]. 涂广建.  时代法学. 2011(02)
[4]国际私法中反法律规避制度的功能评析[J]. 张春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06)
[5]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再思考[J]. 周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4)



本文编号:3453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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