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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

发布时间:2021-10-24 17:14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国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在往来的过程中,作为贸易平台中的基础交易形式国际合同,它证明交易双方的诸多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作为证据证明交易本身。但是,由于国情上的差异,各国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完善程度都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各国的经贸往来中,如何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标准,不仅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国际经贸往来中的当事人更具有现实的紧迫感。意思自治长久以来都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稳占鳌头,也是商人们喜闻乐见的法律适用标准。然而,任何自由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在长期实践中的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在特殊合同中无法平衡交易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完美的发挥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中的作用,适当的、有条件的限制的方法是可取的。本文将结合欧美国家对国际合同中意思自治限制的立法与实践,讨论对现阶段对意思自治适度限制的必要性和对意思自治限制的三种具体情形。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6,(1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在特定种类合同中适用的限制
(二)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选择范围的限制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 李广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1)



本文编号:345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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