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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

发布时间:2021-11-03 08:08
  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我国的相关立法已较为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世界各国对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一定异同。我国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讨论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各国立法实践之异同,并对该条规定做出了评论,提出了我国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 

【文章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37(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一) 立法现状
    (二) 司法实践
二、我国与各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实践之比较分析
    (一) 我国立法中将“公共秩序”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
    (二)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采用了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三) 我国在判断何为违反公共秩序的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
    (四) 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仅指向外国法律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 立法上的完善
    (二) 司法实践上的完善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中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J]. 孙天予.  法制与社会. 2008(19)
[2]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J]. 邓杰.  学海. 2006(03)
[3]对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问题的探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中的公共秩序问题[J]. 孙建.  南开学报. 2005(02)



本文编号:347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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