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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7 04:50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15(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理解与界定问题
二、集资诈骗行为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其他问题
    (一)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赃款追缴问题
    (二) 共同犯罪问题
        1.正犯
        2.帮助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J]. 陈鹏鹏,王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2)
[2]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J]. 侯婉颖.  法学. 2012(03)
[3]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 周少华,董晓瑜.  人民检察. 2010(16)
[4]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J]. 王立志.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6)
[5]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 马克昌.  人民检察. 2001(01)
[6]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研究[J]. 崔正军,郑德亮,金岩.  人民司法. 1999(06)



本文编号:35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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