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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私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

发布时间:2021-11-22 09:24
  <正>在一般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肯定。而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中,国家往往基于保护弱者利益的需要,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做出限制。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首次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该条将消费者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作出区分,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以此代替"当事人的意思 

【文章来源】:经济导刊. 2013,(Z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
国外立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几种法律选择方法
    (一)欧盟一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
    (二)瑞士——剥夺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
对我国立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方法的评价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D]. 黄文秀.华中师范大学 2017
[2]涉外消费者合同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研究[D]. 杨子昕.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D]. 熊汀.华东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5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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