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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6-04-29 10:26

  论文摘要 我国执法的措施

  (一)加强环境立法
  要想强化执法效果,必从立法开始。首先,提高《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长期以来,单行环境法律先后出台,如大气、水、土地、草原、森林、石油、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都有专项法律,但在综合领域缺少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负有的职责,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以及采取多种措施落实环境保护的发展目标,在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中都有所体现。但是,与国际成熟的环境基本法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单项局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从更高层面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更不可能成为环境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让其体现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宏观认识和整体掌控,进而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远期目标。
  对于一些规定不具体明确的法律也要进一步修订。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明确的责任主体、行政措施、处罚手段,让法律不再是一纸空文。
  (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明确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根据分级管理的行政体制,中央政府权力应适当下放。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能也要适当下放给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机关。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行政权力下放问题缺乏科学有效规划,如哪些领域下放、下放到何种程度、什么时间下放等。仅凭发放行政文件,下放或者回收行政执法权,缺乏统筹考虑和深入论证。下放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人事权、调控权、执法权等职责不清,各种权利不平衡,使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权力滥用。这些现象加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矛盾,增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环境执法的难度。
  2.科学设置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地方政府通过实施和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同时,它也会追求执政业绩的增长。因为政绩考核指标是政府官员省钱的指挥棒,是政府工作业绩的考量标准,对官员本人的政治前途和地方政府形象都非常重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是我国政绩考核指标中最重要的、最容易量化的考核指标。为此,我国大部分政府官员的政绩就是要看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总量,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受冷落。
  (三)提高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法力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2015年之前,我国的公益组织没有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从事环境公益活动5年以上,没有违法记录的社会公益组织,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自此,我国700多家环保公益组织都可以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的事业中。往后,我们将会更大范围地夸大参与范围,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环保事业中来。
  (四)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加大惩罚力度
  由于违法的成本低,有的企业宁愿交罚款、排污费,也不去治理。如果能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也许可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以美国加州为例,为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该州制定了新的规定,赋予环保部门新的更大的权力。环保部门有权对使用里程不超过十二万英里的汽车进行抽查,检查该汽车的尾气排放是否达标。一旦超出尾气排放标准或者发现厂家违规,就要从该辆汽车出厂开始每一天罚款两万五千美元。同时,环保部门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将问题车辆全部回收。无独有偶,据中央电视台2015年9月23日《午间新闻》报道,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安装专门应付尾气排放检测的“失效保护器” 的问题车48万辆,使其在车检时能以“高环保标准”过关。而实际上,这些车辆排放污染物超过美国环保法环保标准限值的40倍。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在汽车上使用失效保护器以躲避清洁空气标准是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此举触犯了美国的环保法律。为此,大众公司每辆问题汽车可能受到3.75万美元罚款。一旦指控成立,德国大众公司在美国就将面临高达180亿美元的高额罚款。这种高额的罚款促使企业和车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政府能够解决目前的环境行政执法困境,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碧海、蓝天、白云都将回归我们的怀抱。



本文编号:3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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