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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产品召回法律探索

发布时间:2023-05-05 19:21
  农产品不宜用是否经过加工来衡量,应以是否保有其自然原始的属性为尺度来考量。国家立法未规定农产品召回,有的地方性立法则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将农产品列入召回的范围,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抉择,反映了召回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农产品召回正面临着立法上的困境与确定生产者的现实困境。应在基本法律中明确农产品召回问题,界定召回的主体,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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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0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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