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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未缔结的实体私法条约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8-08 19:44
  2013年实施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据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予以确定,从而拓宽了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范围。然而,该司法解释对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的特殊地位、选择适用我国尚未缔结条约的方式、适用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是否限于"援引"与"合同领域"和他国之间的双边或非开放性条约可否适用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我国的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深入分析研究上述问题有益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理论与实践。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 对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的特殊地位规定不明。
    (二) 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尚未缔结条约方式的规定不明。
    (三) 适用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是否限于“援引”与“合同领域”问题。
    (四) 他国之间的双边或非开放性私法条约可否适用问题。
二、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特殊地位问题
三、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尚未缔结条约应当采取何种选择方式问题
    (一) 国际立法对选择法律方式的规定
    (二) 对选择法律方式的立法和理论的分析
四、适用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是否限于“援引”与“合同领域”问题
    (一) 适用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是否限于“援引”问题
    (二) 适用我国尚未缔结的条约是否限于“合同领域”问题
五、他国之间的双边或非开放性私法条约的适用问题
六、结论



本文编号:384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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