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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

发布时间:2023-08-08 19:43
  现代法律通过立法上的抽象化、典型化、身份化、角色化等技术确立了普遍性。但是,个人的独特性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的冲突也昭然若揭:强调行为而忽略人的存在;注重平等而无视人的差异;突出客观而不考虑主观问题。这些都使得法律规则与真实的个人之间无法协调。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保障个人私域空间的合理存在,保障个性自由;确定法律上的特殊弱者,为少数人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运作层面上,通过个别化的方式,根据人的独特性设定不同的法律规则和作出不同的法律裁决。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独特性及其法律意义
二、法律普遍性的理论证成
三、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的可能冲突
    (一)关注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存在
    (二)强调平等而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三)注重客观而对主观的有意回避
四、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的调适
    (一)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划定个人私域的范围,确保个人不因社会化而被同质化
    (二)在法律的调整对象上,承认弱者存在的事实,为少数人提供补足能力的法律保障
    (三)在法律的规定内容上,根据所涉事项的不同,区分普遍化和特殊化的不同规定方式
    (四)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以衡平方式追求法律实施的个别化



本文编号:384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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