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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目的”视角下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适用与司法续造——基于20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12-09 10:55
  股东查阅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应当以正当目的为前提,查阅权的正当目的条款是公司出资人权利与公司管理者的经营权利制衡与妥协的结果,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下现实的、必然的选择。我国在现行法的框架下,仅针对股东查阅权"不正当目的"进行了集中化列举,其立法仍有完善和补充的空间,可以借鉴英美法系设立"正当目的"一般规定,同时补充反向的列举情形,提高"正当目的"限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国的股东知情权行使制度。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股东查阅权行使目的限制的缘起与依据
    (一) 利益平衡:股东查阅权行使目的限制的立法缘起
    (二) 制约机制:股东查阅权行使目的限制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正当目的”行使股东查阅权的现状
    (一) 案件的地域分布
    (二) 案件的审级
    (三) 案件起诉事由
    (四) 被告辩称的不正当目的
四、我国“正当目的”行使股东查阅权的问题反思
    1.我国股东查阅权条款对“正当目的”的界定模糊
    2.我国股东查阅权“正当目的”的列举式规定尚不合理
    3.“正当目的”限制之适用对象范围不够明确
五、我国股东查阅权行使目的及其限制的司法续造
    1.概括式规定, 明确“正当目的”的界限
    2.列举式规定, 反面限制行使目的
    3.扩大适用对象, 区分“绝对查阅权”和“相对查阅权”



本文编号:387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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