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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1-25 16:26
  全球性的新一轮经济性裁员频率越来越高,裁减规模亦越来越大,我国亦紧随经济性裁员浪潮的步伐。2016年乐视公司裁员将近千人,裁员规模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新兴的手机生产商魅族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也达到总员工的百分之五。我国一方面坚持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自由经营,一方面对劳动者的就业进行必要的保障。笔者从我国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出发,阐述该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标准过于模糊、连续性经济裁员规范的缺失等诸多问题,重点论述企业、劳动者、政府之间的角色定位问题,提供经济性裁员的制度性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劳动者的劳动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经济性裁员制度概述
    (一) 该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二) 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1. 并非基于劳动者的过错, 而是因为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 并且必须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经济性裁员与无过失性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存在显着区别, 经济性裁员相对来说要求更为严格, 适用条件更为苛刻。
        2. 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也并非当然适用该制度。
        3. 经济性裁员在数量上与时间上均有严格的要求。
    (三) 该制度的法律适用
二、该制度实施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一) 实质性要件存在诸多漏洞与瑕疵
        1. 数额标准操作性不强
        2. 企业通知时间规定为提前30天稍显绝对
        3. 优先留用与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的标准不明晰
    (二)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缺乏系统性的规范
    (三) 劳动者、工会、行政部门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缺乏制衡与监督
        1. 企业与工会、劳动者之间的权利配置
        2. 企业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配置
        3. 被裁劳动者关于经济性裁员反馈路径不明晰, 造成企业的权力更加“任性”
三、经济性裁员的制度建议
    (一) 裁员的数额标准应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 对用人单位、工会、劳动者以及行政部门角色重新定位
        1.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强制协商”程序
        2. 劳动行政部门改“报告”为“审核”
    (三) 对连续性经济性裁员作出限制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8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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