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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二: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03 00:01
  《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侵权责任法》与《条例》肯定将并行不悖、各有侧重与分工。除《条例》将继续发挥规制作用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诊疗行为结束并已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例,事发当时有效的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及其拓展性文件规定了庞杂的"健康权"相关内容,亦不排除被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可能性。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1.1 《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完全取代《条例》
        1.1.1 《条例》与《侵权责任法》“法域”不重叠:
        1.1.2 《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同位阶:
        1.1.3 《条例》对民事损害责任赔偿规定具有很强操作性:
    1.2 《侵权责任法》不能代替《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 法律适用归于一元抑或愈加多元
    2.1 《侵权责任法》与当时的法律规定并存
    2.2 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
    2.3 可能有国际公约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



本文编号:389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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