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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本人承认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4-04-16 04:12
  无因管理作为现代社会人们互助的一种方式,与人类文明与社会道德相吻合,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肯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其规定不是很完善,尤其在本人承认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因此在本人承认后的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上需要进行研究。可从无因管理中本人承认的效力方面入手,来探析本人承认的性质、适用范围、拟适用的法律规定等,明晰本人承认后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无因管理本人承认概述
    1.1 本人承认的性质
    1.2 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承认与无权代理中的委托人追认的区别
2 委托规定在无因管理之本人承认中拟制适用
3 无因管理本人承认的适用范围
    3.1 适用本人承认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中的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
    3.2 不适用本人承认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中的不真正无因管理有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4 委托规定在无因管理之本人承认中的具体适用
    4.1 委托与无因管理都适用的
        4.1.1 适当管理的义务
        4.1.2报告义务
        4.1.3 转付及赔偿义务
    4.2 委托对管理人不利而不适用的
        4.2.1 费用偿还请求
        4.2.2 亲自为之
    4.3 委托对管理人有利而适用的
        4.3.1 有关注意义务
        4.3.2 预付费用



本文编号:395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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