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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函欺诈案例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4-06-30 21:15
  <正>因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境外业主一般要求卖方提供见索即付保函或其他类似的独立性银行保函,笔者公司承接的涉外项目,无一例外全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于这类独立保函本身具有独立性、单据性和无条件性的特点,因此易发生受益人的欺诈性索款,给申请人带来极大风险。当保函受益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保函申请人有三种救济途径。一是与受益人协商,请求其撤销索赔;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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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安徽省高院在判决中对此有详细阐述:
    (一)做出申请人的施工不存在严重违约问题,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直至第18期进度表;
    (二)根据基础合同第19条的约定,哥置业公司没有支付由监理确认的第18期进度款,受益人有权据此停止施工并不承担责任。
一、关于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二、关于欺诈事实认定的法律适用



本文编号:399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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