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识别性标识共有的处理之重:消费者利益——基于“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纠纷二审判决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7 00:24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本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是一项准知识产权,其归属应该遵循知识产权"谁创造谁享有"的基本归属原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是加多宝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其应该由加多宝公司所有。"王老吉"商标与该特有包装、装潢,无论在形成过程中,还是最后的结果都具有不可分性。然而,二者共同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由于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商标具有独占性,将该权益归属于广药集团更为妥当,但广药集团必须对加多宝公司基于其对该特有包装、装潢所有的权益进行补偿。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准知识产权性
    (一)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具有商标法上的识别意义
    (二)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
    (三)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一种准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归属的一般性原理
    (一) 知识产权归属的基本原理
    (二) “谁创造谁享有”归属原理实现的制度路径
四、识别性标识共有的处理原则
    (一) “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中的权益归属
    (二) 识别性标识共有处理中的消费者利益保护
结语



本文编号:377199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77199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be6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