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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过错中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5-06 23:43
  <正>【裁判要旨】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优先选择适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及民事行为能力与教育机构的责任一般成反比例,在认定教育机构过错中有必要适用或者借鉴国家教委教育规章或教育教学规范,注意防止过分加重或者转嫁民事赔偿责任等。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被告在原告摔伤致残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一)被告违反规定没有安排足够的教师指导训练活动
            (二)被告现场负责老师缺乏教学管理经验、保护不到位
    二、原、被告双方过错分析及其相应责任的比例
    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案由及其过错的认定规则



本文编号:380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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