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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履行适当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23-08-11 12:15
  <正>案例背景患者李某于2017年2月20日至甲医院(二级医院)就诊,并于同年3月13日被该院收住院治疗,确诊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窦性心律、心界不大、陈旧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脂血症;Ⅱ型糖尿病;反流性食管炎。患者因反复心绞痛发作,药物治疗无效,该院拟为其行冠脉造影术。3月14日在进行冠脉支架植入术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例背景
案例评析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本文编号:38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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