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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野下的权利客体新探

发布时间:2023-10-17 17:20
  权利客体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划分权利类型,界定权利行使范围的逻辑作用,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传统的权利客体理论建立在有体物为社会主要财产形态的历史基础上,认为物是权利的客体。但社会信息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社会财产的样态。有用的物即是财产的传统观念,受到严重挑战。法治社会,财产是法律关系,是主体拥有的各种权利。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法制,是国家强力的保障。 德国民法秉承康德哲学,并不注重客体的本体论基础,所以,面临社会历史变迁,我国法学虽然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并不满足于德国法学家把权利、法律地位等抽象概念视为客体的解决途径,而是在唯物主义潜意识的制约下追溯到世界的本原,坚持物质实体是权利的客体。这一切决定了我国的法学理论必须建立在我国的哲学基础上。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法律是人类自觉地调控自己的实践活动的手段,是社会交往实践的中介系统,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即是交往实践的主客体。交往实践是“主——客——主”的双重结构,物质实体作为中介客体是权利的标的。社会客体是交往实践分化出来的客体类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社会客体,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是行为。物是行为的客体,故而权...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1.1.1 课题的来源
        1.1.2 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大陆法系的权利客体理论及其哲学基础
    2.1 国内外大陆法系关于权利客体的理论
    2.2 我国权利客体理论的哲学基础及与德国的不同
    2.3 物在权利客体理论中的轴心地位
    2.4 物作为权利客体轴心的弊病
        2.4.1 物的轴心地位的形成基础
        2.4.2 物的轴心地位形成基础的变迁
        2.4.3 物作为权利客体轴心存在的问题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的权利客体理论
    3.1 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中的客体涵义
    3.2 权利客体的哲学基础——实践理论
        3.2.1 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简图及主客体的分化
        3.2.2 权利的客体即为社会交往实践的客体
    3.3 物在权利客体理论中的作用——权利客体的双重结构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权利客体双重结构在法学中的应用
    4.1 行为在权利类型划分中的作用
        4.1.1 中介客体实为权利的标的
        4.1.2 物、行为与权利类型的划分
    4.2 霍菲尔德关于权利类型的分析
        4.2.1 权利的四种元形式
        4.2.2 权利元形式与权利客体理论
    4.3 权利客体理论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4.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85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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