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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时期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5-02-06 11:22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


  2.对案件侦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采取强化办案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自律和发挥检察机关系统内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一是执法办案的自律。可通过办案人员填报《办案告知卡》、《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审批表》、《廉洁自律卡》等三个表格来实现监督。
  二是法警部门的监督。应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的“管用分离”制度和审讯过程中的“看审分离”制度。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部门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区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门在工作区应建立涉案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填报《移交涉案人员登记表》、《履职交接班登记表》,构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职“一案一卷宗”制度,通过值班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和报告,实现对审讯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是技术部门的监督。应严格执行“审录分离”制度,通过技术部门对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涉案人员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工作来实现监督,包括对问话过程和对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全区域视频监控的两种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侦监部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中,建立每起自侦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核实相关证据,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实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度,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利于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安全督察员对办案工作区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建立执行搜查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报告表》,发出《案件执法监察通知书》进行纠正。
  六是监所部门的监督。明确规定由监所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部门可通过定期向在押人员发放维权书告知羁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员诉讼情况管理软件认真落实预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时催办、违法立即纠正三项环节,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是控申部门的监督。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控申部门应及时分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查办,防止侦查部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滥用,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监督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完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构建起严密的内部审查机制。
  一是侦查过程中的备案审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级院批准制度的同时,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级院需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同时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落实专人对下级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填报《立案备案审查表》,突出对立案、采取措施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侦查终结前的专门预审。自侦部门在确立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作为案件预审官。预审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取证,但对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预审官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形成案件预审报告并经审批。只有经预审官同意和领导批准的自侦案件方可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结移送后的起诉审查。公诉人应保持最为“中立”的立场,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案卷,确保案卷证据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建立“快速”的审查机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到早发现早补证;应有“准确”的预测判断能力,对庭审对抗强度的增加做到应对有方。起诉审查的监督可通过审查报告及庭审笔录来具体体现。
  (四)完善案件考核机制
  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内部监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保障。
  1.考核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自侦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侦查行为文明、规范;二是办案效率。自侦案件是否做到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期短;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做到职责明晰,协作通畅;三是办案质量。是否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体系完整;四是办案效果。办案工作是否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门自评。由侦查部门就所侦办案件对上述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自行评价,填报《案件质量登记表》,由科局领导审核;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结合侦查指挥系统填报情况和备案审查结果给出审查意见。
  二是监督意见。对自侦案件侦办流程中各个环节开展情况,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进行评判,出具监督意见,形成《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意见汇总表》,作为对自侦案件考评的重要参考佐证。
  三是社会评判。应积极引入社会评判的方法,了解侦办案件的社会效果。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填报《回访监督卡》,听取社会各界、发案单位、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亲属和证人等对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执法办案和执行办案纪律规定的意见的情况,加大监督力度。
  四是综合考评。由案件管理中心,在收集自评结果、监督意见和社会评价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侦案件综合考评。并严格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建立和推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把执法办案人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执法办案活动中的奖惩等情况记录归档,并作为检察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本文编号:1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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