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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权的完善——以诉前阶段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01 10:4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我国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不当利用等问题日渐突出。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需防范其过度行使权力。诉前程序的设置可以很好地防止其法律监督权的滥用,但在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存在着立法标准不统一、检察建议书专业性欠缺、检察机关内部动力不足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为此,需要在总结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准确界定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范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引导和发动公众力量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设置效用,不仅符合其宪法法律监督职能的价值预设,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角色定位
    (一)法理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对部分争议和担忧的分析与回应
二、诉前阶段的正当性及法律基础
    (一)设置诉前程序的必要性
    (二)法律依据
三、诉前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解释定性模糊导致实践中的判断困惑
        1. 关于环境公共利益判断标准问题
        2. 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标准问题
    (二)专业知识的欠缺制约着检察建议的作出
    (三)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的内部动力不足
    (四)民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缺失
四、诉前阶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完善路径
    (一)准确界定相关概念,规范行使监督权
        1. 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
        2. 依法履职的认定
    (二)完善监督检察建议书的运用和落实,依程序行使监督权
        1. 加强能力和队伍建设确保检察建议的专业化
        2. 重视检察建议的持续落实
    (三)提升检察机关的线索发现能力,积极行使监督权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公益诉讼中应有作用,有效行使监督权
结语



本文编号:377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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